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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合作促销倡议书
2016年06月17日

第一条 (发起)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零供关系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由中国特许网会员发起,相关机构参与,制定本倡议书。    

第二条 (承诺)零售商、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中介组织,本着维护公平交易、诚信经商的原则自愿加入本倡议,共同承诺支持、遵守本倡议书所约定的内容。

第三条 (合作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销活动,应遵循友好协商、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

1.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市场地位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促销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实施促销活动。

2.任何一方发起的促销活动,均应遵照促销协议的约定,包括临时性促销。促销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3.零售商、供应商应共同按促销协议约定,保证涉及的门店统一贯彻落实促销内容。

4.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零售商不以任何理由低于进价或低于约定的促销价格销售商品;供应商不以任何理由,低于供货价或低于约定的促销价格,在其他零售商销售同种可比商品。

5.零售商与供应商在合理、透明的基础上制定促销商品的进货价格,合理估算促销商品数量。对于过多定购的商品,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合理约定促销活动结束后剩余促销商品的处理方式。

6.零售商超出约定商品损耗部分不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供应商,因商品自身质量缺陷而导致增加的损耗除外,或按合同约定执行。供应商应及时妥善处理出现质量缺陷的商品,不以任何形式转嫁给零售商。

7.相同商品,供应商应对有可能造成竞争,而采购规模相仿的零售商给予同等促销进货价和促销优惠条件。不得搭售其他零售商未订购或多订商品,或限制第三方商品进入。

8.供应商提供的促销商品、奖品、赠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不能降低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9.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的促销员为门店提供与其商品销售服务不一致的服务或工作,或要求促销员超时超强度工作,保障促销员合法权益。供应商应要求被派遣的促销员遵守门店规章制度,不转移销售、不诋毁其他供应商及商品、不损害零售商利益。

10.零售商、供应商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商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行使索贿、行贿、受贿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妨害公平交易。

11.促销期间,零售商、供应商应共同约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的促销商品,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或设置障碍增加退换货条件。

第四条 (行业自律)零售商、供应商双方应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如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和不合理、不规范的违约违规行为,可通过双方的沟通渠道或行业组织的参与,及时纠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将依托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合作促销预警机制》和《连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监控机制》,为零供双方提供信息交换平台,遏制不公平交易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条 (同业竞争)零售商之间,供应商之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制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特许网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中国蔬菜流通协会

中国调味品协会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特许网 admin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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